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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

檢送新竹縣政府函送所轄行政區域、聚落、自然地理實體、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街道之標準地名清冊各1份(如附件),請查照轉知。

[來文單位/日期] 教育部 / 2026-09-16
[發文字號] 臺教社(四)字第1150093122號

說明:

依新竹縣政府115年9月10日府民行字第1153312837號函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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